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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19
【实施日期】 2005-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矿政管理部门:
  自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下发后,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下,本市通过四年不断深入有序地开展矿产资源治理整顿、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本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良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5]3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学习,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市、区(县)两级矿管部门要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矿政干部、部级、市级矿产督察员对国务院《通知》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逐一对照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分工,掌握好各项政策界限,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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