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管好国有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制止土地闲置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制度 (一)认真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三种方式公开出让。“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起始价,应以市场评估价为依据。大型专业市场、重大商贸旅游设施、海河联运的物流企业、职业教育设施及四星级以上宾馆用地,属于非经营性三产用地,可以按协议租赁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三产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低于基准地价作为起始价挂牌出让。拟出让地块征迁成本与有关规费之和高于基准地价的,以不低于该地块的成本与规费之和作为挂牌起始价。 (二)涉及传统民居、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性开发为主的地块,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按传统民居、历史街区、文物保护项目确定土地用途,并按市场评估确认地价协议出让给国有独资投资公司配套改造开发。保护性开发地块中涉及部分房屋作为商品房销售的,参照剩余拆迁安置房转为商品房销售的审批程序、销售方式及资金管理方式实施。 (三)经营性地块的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积极探索第二产业用地的市场配置机制和途径,各县(市、区)要在今年开展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试点工作,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的调整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