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5]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道路、桥梁、车站、环保、园林、绿化、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产权或经营权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包括各类药店、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宾馆、饭店、市场、体育设施和旅游服务、电子信息服务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四)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对须经资质认定才能进入的行业,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进行资质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 (五)降低准入门槛。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可一次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也可以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最低限额。 2.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各类企业,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以发给标注“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筹建期最长为1年;对暂时没有本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住所)的,可由招商引资单位出具场所证明作为企业注册地址(住所)予以登记。企业具备条件后应当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3.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或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经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但在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 4.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70%。 5.放宽企业集团登记限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度放宽为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度放宽为2000万元。设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可拥有3家控股子公司。 6.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可使用原字号、企业原用名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扩大出资者范围。凡是法律不禁止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限制的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经登记的职工持股会、集体资产管理组织可成为公司股东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出资人。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和供地支持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建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员培训、专业化发展、为大企业配套协作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等。2005年,市政府多方统筹安排2.4亿元,用于扩大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今后视市级财力每年统筹安排2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区(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2.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的5年内,市、区(市)县两级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