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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字体: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0
【实施日期】 2005-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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