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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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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县府发〔2005〕8号
【发布日期】 2005-10-20
【实施日期】 2005-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县府发〔200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吉府发(2005)1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1、各乡镇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县发计委、财政局、建设局、文广局、民政局、教育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灭火救援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整改等重大问题。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各乡镇要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建制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要在2005年完成。新区开发和旧镇改造要同步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对乡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县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3、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利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加以整改。限期内不能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要支持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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