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双线三级”责任,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是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市有关部门和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乡人民政府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辖区域的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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