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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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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规审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10-20
【实施日期】 2005-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担保运作,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贷款担保工作质量,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的规定,依法设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管理中心),管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担保指市担保管理中心以担保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由市担保管理中心履行代偿义务的保证。
  第四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担保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对外担保总额控制在担保资金的5倍以内。
  第六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第二章 担保业务
 
  第七条 担保对象:承担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承担的项目技术含量高且产业化条件成熟,实施方案可行,预期经济效益好;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近三年(经营未满三年的从正式营业年限考察)的经营业绩应呈上升趋势;
  (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信誉良好,无重大民事纠纷;
  (四)企业通过贷款资金使用,可取得预期收益,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市担保管理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担保种类:风险担保资金主要对经审查合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3年,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半。
  第十条 担保规模:应根据担保项目预期收益、资金需求量、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及受保者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而定,对每个企业的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金融机构对企业单笔贷款总额的50%,且担保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万元。确属重大项目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审委会评审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担保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贷款担保延期,担保额度不得增加,可以减少。
  第十一条 对受保者贷款提供“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担保方式由市担保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受保者协商确定。

第三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二条 担保程序。
  (一)企业向市高新办提出贷款担保推荐申请。企业申请推荐担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担保推荐申请书(见附件一);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执照,本市有权机构对企业或项目的认定书,项目批复、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近期财务报表以及有关合同文件;
  3、承贷银行贷款意向书;
  4、担保业务要求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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