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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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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唐政办函〔2005)177号
【发布日期】 2005-10-20
【实施日期】 2005-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了《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

 

  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

  1、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2、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

  3、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4、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当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积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或二年内新装修住房;

  5、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6、电话月消费总额(包括月租)连续两个月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8%的;

  7、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0、因未履行低保对象所承担的义务而被取消低保资格未满半年的;

  11、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老年人、病残人员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由财产受赠人负责赡(抚、扶)养;

  12、按河北省《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中“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家属的常住户口”的规定登记常住城镇户口未满三年的(城中村集体转非的除外)。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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