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第六条修改为:“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