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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