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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修正)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0
【实施日期】 2005-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修正)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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