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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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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5〕号
【发布日期】 2005-10-20
【实施日期】 2005-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泸州市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设计、制造、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设备监理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精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8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泸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的监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其它工业成套设备(以下统称设备)。
  第四条 设备监理是指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依据本办法,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委托,并根据供货合同而签定的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
  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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