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 (1995年12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执行抗震设防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