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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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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5年10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市两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效率,缩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周期,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及时、快捷、稳妥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本院有关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必须强化遵守规范意识,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按时完成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序、公正、高效。
  全市法院的立案庭、执行局(庭)、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各人民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并共同遵守本规定的操作程序,保障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基层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章 一审审理

第一节 立 案

  第四条 立案庭收到劳动者的起诉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当天立案。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应当在立案时分别报送立案和审判的分管院长。
  各基层法院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和异地立案,为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为方便劳动争议案件的识别和统计,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案号上加以注明。注明方式为在审理单位后加“(劳)”,即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200×)深×法民×(劳)初字第××号”。
  第六条 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负担的诉讼费予以减免。
  第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立案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时,应着重审查以下事项;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上述文书的送达回证或者其他有关送达时间的相关证明;
  (三)原告是否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
  (四)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有无遗漏;
  (五)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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