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实现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公文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代政府拟制公文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部门(单位)代拟政府公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制发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定、会签、审核、审签、签发、印制、分发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公文制发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政府公文制发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政府公文制发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代拟政府公文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拟稿 第八条 政府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拟定初稿,拟稿单位为主办单位。 第九条 每年年末,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次年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申请,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并提出年度发文计划,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 年度发文计划以外需要制发政府公文的,原则上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同意,但属以下情形可直接代拟政府公文: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制发的公文; (二)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政府明文要求市政府必须制发的公文; (三)特别紧急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