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  《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于200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第三条 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储藏、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