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于200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 第三条 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储藏、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