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其附件;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不包括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零关税进口货物须符合双方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 2005年双方已完成磋商的原产澳门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