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5]119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实施日期】 2005-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贯彻 “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区(不含贾汪区,下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指令性安置为辅,并逐步过渡到全部实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筹集,实行社会统筹与财政支付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全部由财政负担。
  二、对下列退役士兵予以指令性安置:
  1.省移交的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配偶户口系婚后非毕业生安排工作、非正常工作调动迁入我市市区的除外);
  2.服役10年以下人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
  3.进藏兵;
  4.烈士子女。
  以上人员自愿自谋职业的,予以鼓励。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