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贯彻 “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区(不含贾汪区,下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指令性安置为辅,并逐步过渡到全部实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筹集,实行社会统筹与财政支付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全部由财政负担。 二、对下列退役士兵予以指令性安置: 1.省移交的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配偶户口系婚后非毕业生安排工作、非正常工作调动迁入我市市区的除外); 2.服役10年以下人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 3.进藏兵; 4.烈士子女。 以上人员自愿自谋职业的,予以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