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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州府办发[2005]136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实施日期】 2005-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5]1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黔西南州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渡运作为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直接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2003年以来,我州虽然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了大规模的整治,但由于诸多原因,货船、渔船、农业自用船甚至“三无”船舶非法载客现象时有发生。渡口安全设施等级低、渡船质量低、渡工(船员)素质低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观,渡口渡船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未完全落实到位,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为规范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61号)以及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开展我州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管能力,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长效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乡镇渡口船舶,必须“三证一牌一线”齐全。即必须具有《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标明船名或船名牌,勘划载重线,配备符合规定的持证渡工(船员),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渡口船舶还必须办理《船舶营运证》方准从事渡运。
  乡镇自用渡口船舶必须办理《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证书》后方准航行。禁止乡镇自用渡口船舶参加社会运输。
  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
  (二)按《贵州省渡口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县市农业局、交通局、乡镇政府对乡镇渡口和乡镇农业自用渡口实行分类管理。达到设施完备,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到位,有效监管。
  (三)船舶分类明确,管理台帐健全,管理责任到位,安全责任签状率达100%。
  (四)非法渡运杜绝。
  (五)各乡镇渡口通过整治要达到“六个一”标准。即:“一处合格渡口、一艘好渡船、一项硬责任、一个好渡工(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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