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5]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