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实施日期】 2005-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关于修改〈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与维修。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
  规划、公安、市容、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筹集。
  市政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按市政设施量及养护、维修定额标准拨付。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六条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并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
  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设施,其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七条市政设施属社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的义务,并有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条建设工程毗邻市政设施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留出安全间距。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类公共设施及其地下管线,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