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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十条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5〕66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实施日期】 2005-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泸县、叙永、古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 现将《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十条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十条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根据有关法律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关闭非法小煤窑的责任主体,县长、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分管乡镇长对关闭非法小煤窑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建立关闭非法小煤窑工作机构网络。市人民政府成立督导组(名单附后);县人民政府成立领导组,并建立炸封非法小煤窑专业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打击非法小煤窑所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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