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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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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05〕82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实施日期】 2005-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经贸局、市财政局《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研发配套能力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条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申请项目采用评审制。
  第四条 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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