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市从1997年开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考评机制。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正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将这项制度固定下来,进一步推动了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但在这项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政府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本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