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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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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办发[2005]98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实施日期】
2005-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下称《办法》)已于2005年8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为确保《办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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