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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及低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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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府发[2005]83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实施日期】 2005-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及低保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及低保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及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再就业和低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工作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必须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执行全省现行的失业保险政策,在今年内必须建立起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制度。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失地无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参保范围。
  (二)参加失业保险的失地无业农民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缴纳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原则上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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