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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1
【实施日期】 2005-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手车是我国现代汽车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第16号令)发布后,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也已出台,于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流通秩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汽车贸易政策》有关“二手车流通”的政策精神,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二手车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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