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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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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田政〔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5-10-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大田县殡葬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1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大田县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三明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实行火葬,制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优化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化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村级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设施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全面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严格落实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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