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邢台市防雷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3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23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邢台市防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