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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牡丹江合作交流备忘录和上海—牡丹江加强经济社会合作的初步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办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10-24
【实施日期】 2005-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牡丹江合作交流备忘录和上海—牡丹江加强经济社会合作的初步意见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市党政代表团在上海市考察期间,市政府与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上海市发改委分别签署了 《 上海 — 牡丹江合作交流备忘录》 和《上海—牡丹江加强经济社会合作的初步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这两个重要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推进 落实,每月月底将合作事项和项目最新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切实保证各项合作事宜和合作项目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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