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收取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的函》(黑广函[2005]4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5]33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5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