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新乡市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和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后勤部门改制后对所属的已售公房、直管公房、办公、生活服务小区开展实际物业管理活动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居住物业和其他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 物业管理小区内的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范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