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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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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05〕147号
【发布日期】 2005-10-24
【实施日期】 2005-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镇江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镇江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精神,结合我市禁采区内关闭的采石宕口较多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我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和治理,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好镇江的“城市山林”,推进全市生态市建设,现制定全市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
  有计划地整治废弃露采矿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市“城市山林”特色、建设生态市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相关辖市、区要成立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研究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由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农林、安监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域内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废弃露采矿山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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