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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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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4
【实施日期】 2005-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冬季供热质量,保障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供用热双方公平的原则,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含义的询问函》的答复函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市城区范围内居民用户供热费退费。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热企业须给予退费:
  (一)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温度昼夜平均低于摄氏18度的;
  (二)供热期不足166天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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