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冬季供热质量,保障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供用热双方公平的原则,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含义的询问函》的答复函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市城区范围内居民用户供热费退费。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热企业须给予退费: (一)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温度昼夜平均低于摄氏18度的; (二)供热期不足166天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