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既是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分配关系,深化财政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也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