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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榨季蔗区原料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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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来政发〔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10-24
【实施日期】 2005-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榨季蔗区原料蔗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各制糖企业:
  根据国家四部委23号令、《广西糖料蔗管理暂行办法》、来政办发[2003]2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榨季蔗区原料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甘蔗生产和加工是区域性、季节性、产业关联性和计划性很强的一种特殊产业。蔗区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市蔗农和制糖企业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我市蔗糖业这一支柱和优势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蔗区稳定,确保糖料价格和收购合同的严格贯彻执行,坚决打击违反国家政策和合同的糖料出售收购和运输的违法行为是维护蔗农和制糖企业乃至社会稳定、促进糖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一思想,提高对蔗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蔗区管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及时发现和研究蔗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和打击不按合同和国家政策出售、收购和运输原料蔗的非法行为,确保蔗区砍、运、榨和蔗区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蔗价管理,确保蔗农利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今年我区糖料蔗收购价格的指导意见,经研究决定,我市糖料蔗收购价继续实行挂钩联动二次结算的办法,即每吨一级白砂糖平均含税销售价3500元对应甘蔗收购价230元/吨,普通品种甘蔗收购价保底价不低于230元/吨。二次结算按每吨白砂糖销售价提高100元,甘蔗收购价每吨增加5元结算,截止时间为次年的8月份。各制糖企业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兑付蔗农的糖料蔗价款。严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要求制糖企业在兑付糖料蔗款时代扣与糖料蔗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费用。物价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糖料蔗价格管理,开展糖价监测、完善蔗糖价格管理机制,依法查处糖料蔗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强综合执法,维护蔗区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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