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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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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司〔2005〕208号
【发布日期】 2005-10-24
【实施日期】 2005-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
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厅律师管理处联系。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律师行业辅助人员管理,培育法律服务后备力量,维护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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