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 《株洲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配备适当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屠宰稽查经费按湘价消[2002]324号文件规定,调整部分从屠宰厂(场)收取集中使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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