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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
【发布日期】 2005-10-24
【实施日期】 2005-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皖国资评价[2004]6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皖国资评价[2004]6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年终资产清查等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账务上已经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五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应当登记造册,设立备查账,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专项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同时应当按照《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一)企业指定内部相关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应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领导和督促。切实做好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故意或在清收过程中泄漏消息,或内外串通而加大账销案存资产的清收难度。
  (二)企业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在明确清理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建立适当的追索奖励制度。对造成损失直接责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
  (三)企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可以采取按收回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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