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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监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4
【实施日期】 2005-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保监局关于印发《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并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请你公司遵照执行,严格贯彻落实。
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我市保险业平稳运行,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大连保监局统一领导,局内各处室、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当服从大连保监局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2)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处置工作按三个等级实施,并实行分级管理。发生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3)预防为主、有效应对。大连保监局、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大连保监局、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及时处置:一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第一的原则,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放在首位;二是金融稳定第一的原则,一切从行业稳定的大局出发,顾全大连保险业整体利益;三是损失最小原则,将对客户、对行业发展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将事态造成的影响降至最小。四是全面协调原则,调用政府、保险机构、各相关部门一切力量,共同化解。
  (4)信息共享。大连保监局与其他各级应对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监测反应处理系统,开展突发事件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实现预警、监测和风险控制信息的共享。
  (5)保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1.3编制依据
  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大连保监局《大连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1.4使用范围
  (1)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相应的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2)《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或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以及相应的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总指挥部--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人员组成:
  大连保监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大连保监局局长助理任副组长,大连保监局办公室、财产险监管处、人身险监管处、保险中介监管处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职责:
  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总指挥、总协调,安排部署应急行动方案。
  2.2常设指挥部—大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人员组成:
  大连保监局局长助理任总指挥,大连保监局办公室、财产险监管处、人身险监管处、保险中介监管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指挥部成员。
  职责:
  1、执行总指挥部的决定;
  2、负责制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3、指导和审核各应急处理小组制定细化工作方案。
  应急处置时作为总指挥部的参谋部,主要职责:
  1、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出决策建议;
  2、开设现场指挥部,传达指令,协助应急领导小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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