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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探索化解乡村债务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农府[2005]32号
【发布日期】 2005-10-24
【实施日期】 2005-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探索化解乡村债务办法的通知
农府[2005]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 乡村两级债务沉重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难题,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按照国家“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化解债务的目标和原则
  化解乡村债务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统筹规划,逐步化解。总体目标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债权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达到制止新债,化解陈债,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按照这一目标,化解乡村债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化解的原则。清理乡村债权、化解乡村债务,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操作行为,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化解乡村债务,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发动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化债方案的制定、审核结果的确认等,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化解债务要从维护乡村集体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化解办法和措施要积极稳妥,切实保证农村社会稳定。
  (四)坚持统筹兼顾、逐步化解的原则。化解乡村债务,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先易后难,先个人后单位,先群众后干部,先还本后还息,先借款后一般往来款。不允许把债务平摊到农户,禁止借新债还旧债。
  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
  乡村两级债权债务清理的对象主要是:2004年1月1日免征农业税以前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民小组)所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以及乡村两级提供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清理工作以会计帐目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清查核实。一是清理债权、查实债务人。清理债权主要包括:清理外单位及个人欠款、所属单位和农户欠款。在清理过程中,要按照债权发生的时间、债权的结构以及责任人等进行分类清理。重点解决无效债权,乡镇政府及乡镇站、办、所欠款等问题。二是清理债务、核实债权人。清理债务主要包括:清理银行、信用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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