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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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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5]490号
【发布日期】 2005-10-25
【实施日期】 2005-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行动。从现在开始至2007年7月,对我省矿产资源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到位,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得到建立,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矿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列入规划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基本合理,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立法工作和监督力量得到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巡查工作责任制,对发现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件,查处一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并书面告知公安部门和经贸部门查处火工材料的来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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