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8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监局拟定的《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召开的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行以票控税,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切实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倡导社会诚信,规范经济秩序,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实现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原则。 1“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推广使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生产的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参与投标。 2“政府推广、市场选择”。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必须由省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品牌进行选型招标,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面向纳税人销售其中标机型,由纳税人自行选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强行指定销售企业、销售代理商及产品。 3“积极稳妥、分步覆盖”。针对不同地方、不同行业差异以及以往应用其他管理系统的情况,采取先行试点、分步覆盖的方式,逐步推行。 4“依法规范、行政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标准,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规范推广及应用工作。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销售代理商及用户在生产、销售、使用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纳税申报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推广应用的范围 (一)凡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根据我省实际,分年逐步在不同纳税人中推广应用。 (二)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