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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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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县府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 2005-10-25
【实施日期】 2005-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认真抓好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把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生活和生产的发展问题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依法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补偿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征地后的用途合理确定,各类项目征地补偿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进行补偿。对公益性用地,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及时将补偿款兑现给被征地农民;对经营性用地,在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利和考虑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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