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政综〔2005〕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莆田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按时足额归还开行贷款本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市人民政府与开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政府信用贷款项下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条 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 第四条 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共同组成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成员另外行文)。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贷款项目; (二)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额度和使用计划; (三)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过程和资金运用; (四)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还贷资金。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审核贷款项目,提出贷款项目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二)拟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贷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三)汇总、上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分析执行情况; (四)协调《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计划、财政、开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督促落实项目资金到位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六)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