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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城市清除冰雪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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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农府[2005]25号
【发布日期】 2005-10-25
【实施日期】 2005-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安县城市清除冰雪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府[2005]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一、为了及时清除农安县县城内冰雪,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和市容整洁,根据《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县城内道路、桥梁和广场等处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三、凡是在县城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清除冰雪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农安路等21条街路为县城清扫重点街路,由有关单位承包清扫、清运;125条次干道由环卫处负责清扫、清运;其它需要清扫的路段,由农安镇政府组织各社区办事处负责。
  五、对规定清除冰雪的街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按照“就地就近,合理负担”的原则,规定责任区,确定冰雪清除责任者,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居民。各单位和居民必须按时完成所承担的清扫任务。
  (一)凡承担义务扫雪的单位,要做到小雪当日净,大雪三日清,保证清扫干净,清运及时,并且不破坏路面。各单位承担的清扫区域,以各街路两侧建筑物墙根为准(包括人行步道)。
  (二)各系统必须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并有专人负责组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及时检查扫雪情况,对清扫合格的单位发放验收单;对不及时清扫和清扫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清扫,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教育系统承担的街路,马路边石以上人行步道按“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分,由责任单位和个体业户及居民负责清扫。在主干道承包单位没有清扫之前,人行步道上的积雪允许扫到马路边石以下,由路段承包单位负责清扫、清运;在主干道清扫完毕后,不准再扫入马路边石以下。
  (四)有树岛的街路,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冰雪可堆放在树岛内,但必须堆放整齐,不准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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