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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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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5〕283号
【发布日期】 2005-10-25
【实施日期】 2005-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内各普通高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批准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今后凡申请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2005年10月25日
 
 
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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