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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工商登记优惠政策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营政办发[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10-25
【实施日期】 2005-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工商登记优惠政策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5]53号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工商登记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工商登记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保证困难群体享受到政策扶持,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工商登记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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