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8月31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