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范围 符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定义,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具体范围如下: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传统知识、传统体育竞技等。 (二)文化空间,指按民间传统习惯的固定时间和场所举行的传统的、综合性的民间文化活动。如庙会、歌圩、传统节日庆典等。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