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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5
【实施日期】 2005-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决定》,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在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的基础上,继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要求各县(区)在2006年6月底前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充实必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普陀山管理局、市新城管委会和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设立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站,配备2?4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均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书面检查制度
  对于工矿商贸企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消防安全、道路交通等事故一次死亡3人、重伤死亡合计10人及其以上的责任事故;一次造成1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海上交通运输造成一次死亡5人及其以上的责任事故;渔船捕捞及运输事故造成一次死亡(失踪)10人及其以上的责任事故;其它性质特别严重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建立由所在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调查程序,准确定性。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在30日内落实处理意见,切实严格执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四不放过”。对事故处理久拖不决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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